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章程  
     日期: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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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简称中交教研会),英文译名是CHINA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EDUCATION(缩写为CICE)。

        第二条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交通行业的教育部门、教育研究组织、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关心交通教育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组织,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振兴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交通教育研究和科教服务,促进交通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交通系统职工队伍的素质,为繁荣交通科教事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诚信兴会,为会员、政府、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接受教育部业务指导,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依法或经授权开展以下活动

    ()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团结广大会员积极投身交通教育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咨询、参谋作用。

    ()组织会员开展交通教育科学研究,推广交通教育改革经验和研究成果;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进行交通人力资源开发,着重抓好干部、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组织拟定和制定交通行业教育的有关规范、标准、制度。

    ()组织各级各类交通教育评估、评审;科研课题立项申报、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组织编辑出版交通教育的学术书刊和资料;组织编辑、出版、发行各类教材。

    ()开展交通科教信息咨询及社区教育工作。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各级各类交通行业教育部门、院校、研究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应在交通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热心并积极支持交通教育事业,具有一定影响、关心教育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拥护本会的章程;

    ()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填写会员登记表,在本会备案;

    ()由本会行文公布,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除名:

    ()自愿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且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分会及会员单位协商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扩大)会议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担任理事,如有人事变动,所任职务即告终止,缺额由原单位自行替补;并将名单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热爱交通教育事业,在交通教育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经理事会确认的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本会工作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本条前款所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开展工作。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须在本会领导下,按照本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应依据本章程和民政部、交通部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程,报本会核准。

    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条件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其候选人人选须经过本会书面认可。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各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本会核备。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但可以根据会员单位的性质和具体业务类型分别组织关联性强、针对性强的研究、咨询、协作、交流等活动,以保证和提高各分支机构活动的实效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接受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作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交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人数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或分支机构,下同)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交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1217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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